第九百七十二章 自行辩护
三年,属于情节严重的量刑。
周关承目光如电,秦聿却只是平静地看着他,似乎对这个公诉意见并不意外,也可能没把公诉意见放在心上。
梅丽寒直接在心里一个祖安问候,你咋不建议最高量刑呢?这样秦聿出来过气退场只能靠包养了。
审判长的声音打破寂静,“被告人是否要做自行辩护?”
秦聿转向审判席:“我要自辩,审判长。”
“被告人发表自辩意见。”
所有人将目光投向他,包括正在看直播的观众,也包括姜芮书。
屏幕上他的画面比较小,但画质还可以,能看到他的始终平静从容的脸孔。
姜芮书的目光没有一刻从他的脸上挪开,此时此刻看到活生生的他,才有点真实见到他的感觉。
“第一,本案证据不准确、不充分。”
他一开口竟然直接冲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去,精准打击!
好家伙!他们直接一个好家伙!
周关承却没什么表情,淡淡地看着他,看他。
“就教唆方郁编造虚假口供这一事实,在第二次开庭的时候已经进行过质证,方郁翻供的供词本身没有编造,只是部分隐瞒,那么编造虚假口供这一点的基础便不存在。辩护律师对委托人的相关情况和信息有保密的权利,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我在法庭上做有利方郁的辩护,是法律赋予我作为律师的权利!”
“基于前面一点,眼神接触更不能证明我教唆方郁编造虚假口供。公诉人——”
秦聿看着周关承,抬手指向他身边无人的一侧,“你的身边也一定坐过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他们在法庭上将所有希望都倾注在你身上,一定有用或是担忧、或是期盼、或是急切的眼神看向你,希望你能给帮助他们讨回公道,你们立场一致,但是他们的眼神可以证明你们勾连吗?”
周关承缓缓垂下眼帘,余光瞥向自己身旁无人的一侧。
秦聿将目光转向审判席,“审判长、审判员,在这下面,在辩护方和公诉方两边,以及旁听席中,也一定有人用祈求希望的眼神,不只一次看过你们,希望你们能予以公正的判决,能帮助他们含冤的人洗清冤屈、被侵害的人讨回一个公道,但是他们的眼神可以作为你们的暗中勾连证据吗?”
审判长和审判员都没说话,却都不由看向法庭。
“在法庭上,当事人永远是最弱势的一方,因为他们面对的是国家司法机关,个人面对国家暴力机关,非专业面对专业的打击,唯一能站在他们身侧帮助他们对抗这一切的就是律师,他们忐忑不安孤立无援的时候看向自己的律师,这也算违法吗?”
法庭里一片寂静。
司法机关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但是能第一时间站在当事人身边的确实是律师,也只有律师会始终站在当事人一边。谁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当意外来临,谁都希望有个不问立场的人坚定地站在自己身边。
“我帮助方郁消灭证据这一事实证据模糊,指控我的证据都是口供,方郁作为检举人证词本身对我不利,他本人对我也充满恶意,证词效力值得商榷,而证人严宇仅凭猜测并无实证,两者皆不能明确证明我为了胜诉帮助方郁消灭证据。”
说到这里,秦聿停顿了一下,目光转回公诉方:“第二,定性和法律适用错误。”
旁听席一片吸气声,居然直接反驳公诉方法律适用错误,这不就是说公诉方一开始定罪就搞错了,这问题可非常大。
周关承还是一张扑克脸,只是淡淡看着他,似乎看他还有什么招。
“《刑法》第306条第一款中的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其‘证据’不包括犯罪嫌疑人随时可能改变的口供;该条款也不适用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就案件辩护进行交流的情形。”
两项指控中,只有对他帮助方郁处理凶器这一指控符合306条的适用,但是他帮助方郁处理凶器这一指控证据不清楚。
“第三——”他看向三位法官,“刑事辩护的收费确实有标准,一般不超过5万,最高不超过15万,但即使超过标准,也只能是按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与犯罪无关。但在实践中,律师费没有硬性标准,具体收费根据案件情况、委托人的不同要求、以及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多方因素决定。方郁付给我的律师费中,包括了其他民事代理,价格高于一般标准,但我,一直是这个标准。”
作为行业内的金字塔尖,作为没有败诉过的律师,他就是高于一般标准。
“我始终尊重每一个人诉讼和辩护的权利,不论什么性别和身份,每一个委托人于我而言都没有不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竭尽所能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这是律师的职业素养。作为一名从业十年以上的律师,我比更多人都了解法律,但正因为了解才什么是真正的敬畏——在法庭上帮助被冤枉的委托人洗清冤屈是对法律的敬畏,但同样的,即使委托人恶贯满盈,让他们得到应有的公正审判,程序合法、罪名准确、不错判,这也是对法律的敬畏!”
法律的公正不只在于维护世间正义,也在于给予罪犯公正的判决。
如果三年前用警方提供的那把假凶器作为定罪证据,方郁确实不会逃脱罪责,无辜被害的亡者也会在三年前就得到正义的判决和灵魂的安息,但这会践踏司法程序,没有合法的程序制约,权力就会失去控制,这次没有冤枉凶手,但是下次呢?下下次呢?
旁听席里有人张着嘴,这番话有点颠覆认知,可是,又无从反驳。
法庭里一片寂静,连呼吸声都放轻了。
秦聿说罢微微颔首,“审判长、审判员,我的自辩意见发表完毕。”